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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滥伐林木罪案在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了某村的林木采伐权. 然而,由于未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采伐范围,周某某超出了限定区域进行了林木采伐. 经过鉴定,被告人滥伐的区域面积数量惊人. 法庭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款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某已经认罪悔罪,积极进行了补种树木和修复被毁生态环境,并公开道歉。
法官在审判中提醒大家: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无论是本人承包经营管理还是他人所有的树木,都不能随意采伐,必须遵守“先申请、后采伐”的原则. 即使已经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也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等进行作业。否则,超范围采伐将使本来合法的行为变成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指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超范围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将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林木许可证并非“全能证”,超范围采伐仍然违法. 保护森林资源,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切勿以身试法. 让我们共同行动,共同守护自然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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