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过程中,森林资源重要不容忽视. 然而,由于个别人对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不仅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还有可能触犯刑律。文将通过两个案例分析,探讨滥伐林木罪相关法律条款和应用。
2020年6月,被告人余某与江某购买了位于象州县寺村镇某村背岭马尾松林木. 然而,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余某雇人砍伐了这些林木. 经鉴定,被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2.9立方米. 判决认为,余某行为违反了国家森林管理法相关规定,属于滥伐林木罪. 由于余某之前有前科劣迹,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然而,鉴于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币30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途经韦某桉树林地时,发现了几十棵被风吹倒桉树. 于是,他产生了盗伐犯意,并在9月底至10月初,多次前往盗伐韦某桉树. 其中,他将18条桉木留在家中做顶筒,其余木材则卖给了板厂,非法获利共计684元。经鉴定,被盗伐桉树蓄积量为3.26立方米,市场价格为1899元. 判决认为,陈某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 尽管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但由于他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林木情况,并且数量较大,仍决定对其从重从宽处罚。最终,判决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币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给韦某经济损失1899元.
根据《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可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其中,情形之一包括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林木采伐管理系统任意采伐单位或人所有森林或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是对森林资源行为,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平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以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情况,也会从轻处罚. 保护森林资源,关乎绿水青山,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责任和义务. .